第一章總則
第一條為了加強和完善企業名稱的登記管理,保護企業名稱所有人的合法權益,維護公平競爭秩序,根據《企業名稱登記管理規定》和有關法律、行政法規,制定本辦法。第二條本辦法適用于工商行政管理機關登記注冊的企業法人和不具有法人資格的企業的名稱。
第三條企業應當依法選擇自己的名稱,并申請登記注冊。企業自成立之日起享有名稱權。
第四條各級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應當依法核準登記企業名稱。超越權限核準的企業名稱應當予以糾正。
第五條工商行政管理機關對企業名稱實行分級登記管理。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主管全國企業名稱登記管理工作,并負責核準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
(二)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等字樣的;
(三)不含行政區劃的。地方工商行政管理局負責核準前款規定以外的下列企業名稱:
(一)冠以同級行政區劃的;
(二)符合本辦法第十二條的含有同級行政區劃的。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授予外商投資企業核準登記權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按本辦法核準外商投資企業名稱。
第二章企業名稱
第六條企業法人名稱中不得含有其他法人的名稱,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除外。第七條企業名稱中不得含有另一個企業名稱。企業分支機構名稱應當冠以其所從屬企業的名稱。
第八條企業名稱應當使用符合國家規范的漢字,不得使用漢語拼音字母、阿拉伯數字。企業名稱需譯成外文使用的,由企業依據文字翻譯原則自行翻譯使用,不需報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登記。
第九條企業名稱應當由行政區劃、字號、行業、組織形式依次組成,法律、行政法規和本辦法另有規定的除外。
第十條除國務院決定設立的企業外,企業名稱不得冠以“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在企業名稱中間使用“中國”、“中華”、“全國”、“國家”、“國際”等字樣的,該字樣應是行業的限定語。使用外國(地區)出資企業字號的外商獨資企業、外方控股的外商投資企業,可以在名稱中間使用“(中國)”字樣。
第十一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是本企業所在地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名稱或地名。市轄區的名稱不能單獨用作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市轄區名稱與市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省、市、縣行政區劃連用的企業名稱,由最高級別行政區的工商行政管理局核準。
第十二條具備下列條件的企業法人,可以將名稱中的行政區劃放在字號之后,組織形式之前:
(一)使用控股企業名稱中的字號;
(二)該控股企業的名稱不含行政區劃。
第十三條經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核準,符合下列條件之一的企業法人,可以使用不含行政區劃的企業名稱:
(一)國務院批準的;
(二)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登記注冊的;
(三)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不少于5000萬元人民幣的;
(四)國家工商行政管理總局另有規定的。
第十四條企業名稱中的字號應當由2個以上的字組成。行政區劃不得用作字號,但縣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具有其他含義的除外。
第十五條企業名稱可以使用自然人投資人的姓名作字號。
第十六條企業名稱中的行業表述應當是反映企業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或者企業經營特點的用語。企業名稱中行業用語表述的內容應當與企業經營范圍一致。
第十七條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不同大類的,應當選擇主要經濟活動性質所屬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名稱中的行業。
第十八條企業名稱中不使用國民經濟行業類別用語表述企業所從事行業的,應當符合以下條件:
(一)企業經濟活動性質分別屬于國民經濟行業5個以上大類;
(二)企業注冊資本(或注冊資金)1億元以上或者是企業集團的母公司;
(三)與同一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或者登記注冊的企業名稱中字號不相同。
第十九條企業為反映其經營特點,可以在名稱中的字號之后使用國家(地區)名稱或者縣級以上行政區劃的地名。上述地名不視為企業名稱中的行政區劃。
第二十條企業名稱不應當明示或者暗示有超越其經營范圍的業務。
第三章企業名稱的登記注冊
第二十一條企業營業執照上只準標明一個企業名稱。第二十二條設立公司應當申請名稱預先核準。法律、行政法規規定設立企業必須報經審批或者企業經營范圍中有法律、行政法規規定必須報經審批項目的,應當在報送審批前辦理企業名稱預先核準,并以工商行政管理機關核準的企業名稱報送審批。